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福建省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福建省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3060元,并从2019年7月3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