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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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三明津泰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 江西省闽硕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三明津泰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偿还借款2,008,942.29元; 二、三明津泰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三、***对三明津泰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明津泰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的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计15600元,由三明津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