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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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福建德泓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94354.86元、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未抵扣部分的违约金16344.08元、并支付租金594354.8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拍卖或变卖被告福建德泓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福建省永定县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面积443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定国用(2012)第156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2013字第××号、永房权证2013字第××号、永房权证2013字第××号)所得款,在40963900元最高余额租金、违约金及《国内保理合同》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福建德泓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6元,由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德泓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