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仙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力马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仙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常州力马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常州力马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常州力马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元,福建仙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