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新东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一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新东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一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代费用784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7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一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福建省一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沈阳新东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