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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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借款本金17989557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若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以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莆市房他证秀屿字第××号)所载明的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秀屿区东峤镇国家级木材加工区内的抵押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给***,不足部分由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在上述第二项抵押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仍不能完全清偿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时,对不能清偿的余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100元,由***负担23733元,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