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克莱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克莱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28408.7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分两笔计算,以人民币187540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算、以人民币15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克莱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1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514元,由被告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克莱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