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莆田市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58818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日0.03%(即日万分之三)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7元,减半收取1923.5元,由莆田市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