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7955.64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为17293.66元、费用为13544.04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8元,减半收取为1147.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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