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198730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支付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98730元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2327元。由被告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