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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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双涛电缆有限公司 湖北皓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无锡市双涛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皓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8121.20元,并自2019年3月21日,以178121.20元为基数,按每日按千分之五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元,减半收取1931.50元,由被告无锡市双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