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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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远船业有限公司 日照市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日照市海洋水产资源增殖有限公司 日照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远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海洋水产资源增殖有限公司支付733.749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4年7月16日以50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08年3月31日以228.749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日照市海洋水产资源增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62元,减半收取315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81元,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远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