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 广东开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03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开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聂周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孟杰,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秀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帅,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开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被执行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本案执行费323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交纳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被执行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开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