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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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之邻商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127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之邻商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之邻商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同时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玲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丽冬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