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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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联营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嘉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日照联诚贸易有限公司垫付购车资金利息60.67495万元。

二、被告济南嘉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日照联诚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亏损246.541405万元。

三、驳回原告日照联诚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与济南嘉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上述垫付资金利息及亏损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日照联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被告济南嘉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嘉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计费130000元由原告日照联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5000元,被告济南嘉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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