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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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属被申请人广西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汇入博白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博白县支行,帐号21×××88)人民币30000000元的预付征地款予以冻结。 在冻结期间,所冻结的银行存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