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同案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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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27918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2791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 三、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广西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858元,由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58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