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梧州盛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耀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93141.51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3月31日前的利息19116.87元,2019年4月1日起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