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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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金7999313.98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2月19日按照原《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未支付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及按年利率6.09%计算的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被告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享有抵押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20元,减半收取41660元,由被告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