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庆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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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20695.35元; 三、变更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7795.35元; 四、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五、变更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为其垫付的医疗费8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68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