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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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邢台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御景园邸小区的消防设施的配备达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部分中第八项约定的要求;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邢台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