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530元,并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62元、保全费3007元,合计11769元,由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