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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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爱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2元、保全费3702元,以上合计13884元,由被告***、河北爱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