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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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南京鎏鋆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罗源县美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罗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合计76,600元; 二、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合计781,630.43元; 三、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南京鎏鋆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1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2元,减半收取计7731元,由***、***负担1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担3000元,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3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