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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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曾群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70元及至2020年3月10日止的利息21,789元,2020年3月11日起的利息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曾群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