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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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300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30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30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市尚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91631.33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553820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以85342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30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山市尚建实业有限公司欠付的6391631.3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尚怡雅筑商住小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5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73577元(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1816元,由中山市尚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161元。评估费111363元(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尚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71元(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4171元,由中山市尚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中山市尚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共计迳付1488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