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365号 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毅。 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7-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