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坡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最高额70000元范围内偿还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10621元,本息合计5562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借款人刘广玉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6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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