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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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坡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最高额70000元范围内偿还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10621元,本息合计5562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借款人刘广玉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