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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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请汇入本院账户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