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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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水泥款100000.00元; 二、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水泥款资金利息(以应付价款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150.00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