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津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奇正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奇正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天津市测绘院基础测绘院出具的测绘结果中的测绘图中所标注的红线和蓝线范围之间的原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有的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清理完毕,将占用的土地腾空后返还给原告,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天津市奇正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津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测绘费55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津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用。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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