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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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与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9年6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借款本金232193.75元,利息3684.77元、罚息295.97元,并从2019年5月4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时止。 三、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上述款项,二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四、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屋,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案债务。 案件受理费484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4844元。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