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金恒物流有限公司
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49,130.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130.1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三、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深圳市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鸿运达牌ZZK9401TJZ卡车折价、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1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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