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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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荣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荣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运费270196.3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被告湖北荣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