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 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73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7325元为基数,按4.75%的年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