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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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62674.91元,合计473674.91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031.99元,由被告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已支付2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账户名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8×××72,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凤凰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76元,减半收取43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