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福建省天悦竹木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天悦竹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35761.03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 二、福建省天悦竹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130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本判决第一、二确认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天悦竹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天悦竹木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725180008-1,机器设备清册以行政部门备案为准)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债权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持有的福建省天悦竹木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5072520180006,以行政部门备案为准}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质押债权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省天悦竹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6.3元,减半收取计10658.15元,分别由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6.45元,由福建省天悦竹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04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