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大广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简力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大广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简力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6734.67元及违约金(以366734.67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本金总额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大广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简力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费29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简力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广州市大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