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兴隆电器连锁有限公司
沈阳福荣美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兴隆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福荣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240934.17元;

二、被告辽宁兴隆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福荣美商贸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5月31日基于《合作协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69953.01元及从2019年6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3330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辽宁兴隆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福荣美商贸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5月31日基于《索尼产品购销合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7868.82元及从2019年6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763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原告沈阳福荣美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兴隆台区乔家区国税局综合楼建筑面积39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1064487),及位于兴隆台区乔家区国税局5#楼建筑面积226.7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1064485)的两处不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52.00元,由被告辽宁兴隆电器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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