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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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分公司 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 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95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5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的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该项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因诉讼支付的公告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8.00元,由被告***、被告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