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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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CCDX2017090704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于2019年6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退回规格/型号为CDX-AM08的胶框前壳胶条自动贴附机; 三、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退回105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73.21元,被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6.79元。原、被告已预交各自的受理费,原、被告同意由对方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己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