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CCDX2017090704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于2019年6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退回规格/型号为CDX-AM08的胶框前壳胶条自动贴附机;

三、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退回105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73.21元,被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6.79元。原、被告已预交各自的受理费,原、被告同意由对方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己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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