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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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给付赔偿款637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开户账号:95×××54)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开户账号:95×××5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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