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诚轮胎有限公司
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双流县佳创轮胎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价款967004.18元;

二、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以967004.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成都市双诚轮胎有限公司、双流县佳创轮胎经营部对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XXXXXXX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簇锦横街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层XX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XXXXXXX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清偿;

六、被告成都市双诚轮胎有限公司、双流县佳创轮胎经营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030元,由被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双诚轮胎有限公司、双流县佳创轮胎经营部、***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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