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辽阳市中心医院
辽阳宏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冀东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163.26元。

二、被告鞍山冀东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359.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被告鞍山冀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25元,由原告***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昂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美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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