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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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辽阳市中心医院 辽阳宏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冀东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163.26元。 二、被告鞍山冀东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359.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被告鞍山冀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25元,由原告***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昂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美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