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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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4226.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负担1274元,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