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叙永县安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637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3318.4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损失158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负担683元,原告***负担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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