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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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人和涂料有限公司 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人和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5816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358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7元,由被告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