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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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施瑜之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94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杭州施瑜之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杭州施瑜之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欢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志海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