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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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赵德成、赵德江、赵德山、赵桂华及被上诉人赵丽、***各项损失共计457215.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变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胶州市游隆达配送中心、上诉人高秀贞赔偿被上诉人赵德成、赵德江、赵德山、赵桂华及被上诉人赵丽、***各项损失共计287083.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变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王才武对本判决第三项内容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胶州市游隆达配送中心、上诉人高秀贞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36元,由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0000元,上诉人胶州市游隆达配送中心、上诉人高秀贞承担1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06元,由上诉人胶州市游隆达配送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06元,由上诉人高秀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