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
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货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5万元给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和保全费3770元,由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交892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8920元给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缴纳89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0元,由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5050元,由本院退回5050元给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5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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