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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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 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货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5万元给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和保全费3770元,由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交892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8920元给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缴纳89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0元,由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5050元,由本院退回5050元给乐昌市瑛龙高精铸造有限公司,无锡骏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5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